歡欣僱傭 Cheers Employment | 常見問題

常見問題

不可以。聘用外傭的「標準僱傭合約」(ID 407)是本港所有外傭唯一的正式合約。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。「標準僱傭合約」為期兩年。

不可以。根據「標準僱傭合約」第3條,外傭在港受僱期間必須在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。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。不適當住宿安排的例子包括:安排外傭睡於擺放在走廊而沒有私人空間的臨時牀鋪,或與異性成人/青少年同住一房間。

僱主除須付清所欠薪酬給外傭外,並須向外傭支付以下款項

  • 解僱代通知金 (一個月薪金);
  • 外傭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
  • 用以代替未曾放取年假的工資;
  • 外傭長期服務金 / 遣散費 (如適用);以及
  •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給外傭的款項,例如提供旅費、膳食及交通津貼等。

除因外傭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,僱主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的外傭,即屬犯法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。

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花紅或「雙糧」予外傭。

有關外籍家傭的常見問題,您可參考以下勞工處以下網頁:

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pdf/wcp/PointToNotesForEmployersOnEmployment(FDH).pdf

 

「僱傭條例簡明指南」

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ConciseGuide.htm

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faq/content.htm

由2023年9月30日起,外傭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4,870元,適用於所有在2023年9月30日或以後簽訂的合約。所有外傭的工資均應按「標準僱傭合約」上所列的工資支付。僱主不應單方面決定或與其外傭私下達成協議,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。虛報或短付外傭工資即屬違法,可遭檢控及被判監禁。

僱主應安排適量工作給外傭,以免女傭在空閒時間胡思亂想。同時可讓女傭在休息時和家人視像對話,一解思鄉之情。

交通費:僱主須支付外傭工作時的交通費,可以現金或八達通形式支付。

電話卡費用:如工作上需要外傭使用電話通話和流動數據,僱主可與外傭商議,因應工作需要向外傭支付一部分的電話卡費用。

可先與工人姐姐商協付薪金的方式。如外傭要求以現金支付,本公司會提供「薪金及假期收據」範本供僱主在支付薪金時予外傭簽署,以證明僱主支付了該月薪金。或是以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外傭,可得到正式的銀行收據。

如外傭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、設備或財產,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,但每次以不超過港幣300元為限。此外,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,亦不得超過外傭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。

外傭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,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《僱員補償條例》下的補償責任。受傷的外傭應盡快通知僱主有關意外,而僱主必須在工傷意外發生後14天(死亡個案為7天)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。僱員如患上《僱員補償條例》指明的職業病,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的補償及保障。

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如下:

(月薪 × 2/3×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*

*不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

不需要。法例只規定約滿後,僱主須支付外傭回國度假的單程機票費用,以及每天港幣100元的旅途交通及膳食津貼。但有時外傭可能要求僱主提前放約滿假,以及要求僱主先支付約滿機票費與旅途上交通及膳食津貼,待約滿時便毋須再支付此費用或放假。那麼僱主便可因應情況與外傭自行協定。

因為外傭是應僱主要求而去旅遊,所以僱主必須為其購買旅遊保險。

外傭是有權拒絕僱主要求的,因為按摩並不屬其工作範圍。倘若僱主強迫外傭按摩,又或外傭因不服從命令而遭解僱,外傭有權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申訴及尋求協助。

可以。例如外出買日用品、接送孩子上下課、外出用膳時照料家人和孩子、洗車、把食物或個人物品送往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給僱主或他的家庭成員,均被視為家務職責。

必先得到僱傭雙方的同意,僱主才可安排外傭在港放無薪假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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